交通运输信用管理新规,五项情形不予信用修复

添加者:zhangpeng  发布时间:2021-04-09  浏览次数: 692

4月8日,交通运输部起草的《交通运输信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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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征求意见稿)包括10章42条。


关于适用范围。《规定》适用于交通运输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公开,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活动,包括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等领域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其中,公路、水路和城市客运领域信用管理直接参照本《规定》实施,铁路、民航、邮政领域信用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信用环节。《规定》针对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中的重点环节作出相应规定,而不是面面俱到,主要是为了抓住重点,解决行业反映集中的问题。这些环节包括:信用信息采集与归集、失信认定、信用信息共享与公开、激励与惩戒、信用修复、信用评价与信用承诺等,其中信息采集与归集是基础,失信认定是重点,共享与公开是原则,激励惩戒和评价承诺是应用,修复是维权。


关于信用应用。《规定》突出体现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重要性,在激励与惩戒二者兼顾的同时,更加强调了惩戒工作的规范性要求。在明确了失信认定依据、类型与范围、标准制定程序和认定程序基础上,着重强调了严重失信主体采取名单制管理、失信惩戒措施实施清单制管理,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




立法必要性




(一)制定《规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指示批示,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要求完善市场准入和监管、产权保护、信用体系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国家层面正在加快推进《社会信用法》立法工作,陆续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重要文件,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


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重要文件,既需要通过制定《规定》进行落地落实,也为制定《规定》提供了立法依据和立法支撑。


(二)制定《规定》是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推动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求。


《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提出,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也提出,以大数据、信用信息共享为基础,构建综合交通运输新型治理机制。


开展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改善行业市场环境、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有助于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简化行政许可,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有助于建设人民满意交通,提升运输服务质量,营造行业诚信氛围。


这些都迫切需要制定《规定》,以规章形式明确信用建设各个环节的基本制度,推动行业运用信用手段更好服务加快建设交通强国。


(三)制定《规定》是推动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的现实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部在交通工程建设、交通出行、运输物流、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运用信用手段加强市场监管,以“信用交通省”建设为统领组织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创新推进信用建设,取得了较好成效。


但也存在顶层立法长期缺失、部门责任划分不够清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制度不够健全、信用评价等标准不够统一、失信认定和惩戒措施应用不够规范,信用权益保护不够健全等问题。


通过制定《规定》,既可以推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实施信用监管,切实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交通运输行业治理水平,也可以用规章形式把信用交通实践中管用、好用、能够反复适用的规则制度固定下来,更有效、更规范地推进新时期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