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添加者:会员部  发布时间:2021-09-13  浏览次数: 1013

豫监能罚决字〔2021〕2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姬红杰   

住所: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山海大道国贸中心A座906号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举报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向我办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时使用了举报人的中级职称证书,满足了许可条件,存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有对你单位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举报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对举报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你单位违反《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36号)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办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36号)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行为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办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标注的缴款码(0000002100349525),将处罚款项通过代理银行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的,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