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已实现全覆盖!

添加者:会员部  发布时间:2025-01-17  浏览次数: 133




近日,从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了解到,我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已经实现全覆盖,各类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已被纳入统一代码制度管理范围,它在提升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信用监管和联合奖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国家代码中心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12月底,我国已有超过6000万家企业、1.25亿家个体工商户以及700余万家各类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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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代码中心负责运行和维护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汇集了市场监管、民政、编办、全国总工会等19个登记管理部门的35种机构类型,涵盖了我国各类组织机构并实现了数据信息动态更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据介绍,1989年,国务院建立了组织机构代码标识制度。三十多年来,该制度在我国国民经济管理和社会发展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以往,机构代码分为两类。一是“原始码”,即由登记管理部门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时发放的代码,主要包括工商部门的工商注册号、机构编制部门的机关及事业单位证书号、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等。二是“衍生码”,即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后,相关部门发放的管理码,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的组织机构代码、人民银行的机构信用代码、税务总局的纳税人识别号等。


机构代码不统一,缺乏有效协调管理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大多数代码仅应用于各部门内部管理,一些部门信息数据相互割裂封闭,存在信息孤岛问题。各类机构代码长度、含义、作用不同,有的部门如工商、民政、机构编制部门等,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成立时赋码;有的部门如人民银行、税务部门等,在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再次赋码。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设立和办理相关业务时,需到多个部门申请代码,有的还收取费用。多个代码共存现象较为普遍,影响了同一主体信息比对,增加了社会负担,降低了行政效率。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变化,2015年6月1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指出要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遵循强制性国家标准GB32100《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的规定,由18位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组成,包括了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和校验码五个部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唯一、终身不变的身份识别码,这一特性使得每个组织机构都有一个独一无二的标识。同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有稳定性,一经赋予,在其组织机构存续期间均保持不变,兼容性是另一大特性,既能体现无含义代码的稳定可靠,又能发挥有含义代码便于分类管理的作用。


来源:中国青年报、源点cred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