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月的来临,
一大批新的政策法规也要开始实施啦!
国家、省、市的都有,
也有不少与信用密切相关,
都有哪些政策法规呢?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国家 · 新规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自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
第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采取向社会公开募集设立的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登记时应当依法提交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四)严格要件审查。异地商会的发起企业应当经营状况、信用记录良好,在活动地域、行业领域具有相应影响力和代表性。选任负责人应当坚持把政治标准摆在首位,按照讲政治、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标准推荐负责人人选。异地商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名称、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和“商会”字样依次构成,且不违反《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异地商会不得吸收个体工商户以外的个人会员。
(六)健全内部制度。异地商会应当围绕人、财、物、事等方面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积极推行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和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加强负责人履职监督。完善重大业务活动、投资活动等决策制度,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内部监督的主体、范围、程序、权责等,加强财务风险管理。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健全异地商会调解工作机制,预防化解会员矛盾纠纷。完善从业人员聘用制度,提升服务职业化专业化水平。加强廉洁和诚信建设,建设清廉商会,打造信用商会。
《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将中介机构遵守本规定的情况纳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
《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行政裁决或者判决生效之后,侵权人就同一专利权再次实施相同类型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行政裁决。
当事人故意侵犯专利权的,或者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行政裁决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严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公信力的,可以依法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省级 · 新规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相关管理规定,做好航运领域相关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工作,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法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信用评价评级、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数据信息的安全。
《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自2025年2月8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违反治安管理和卡片管理的处罚)出借、转让本人社会保障卡,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牟取非法利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有关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伪造、变造、买卖社会保障卡,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社会保障卡,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有关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自2025年2月8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评估机构的责任)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自2025年2月8日起施行。
第六条 (适用对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选择适用告知承诺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进行核查。申请人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但已完成信用修复的除外。
申请人不选择或者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十三条 (事后核查)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告知承诺事后核查机制,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60日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经行政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查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核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与相关监管、执法、信用管理等部门加强信息互通,优化事后核查方式,提高事后核查效率;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需要进行现场事后核查的,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统筹实施。被审批人应当配合行政审批机关进行事后核查。
行政审批机关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
《青海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
《青海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推进纳税人动态信用监管,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对相关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
《辽宁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辽宁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制度,将用人单位、个人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生物医学新技术促进规定》
《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生物医学新技术促进规定》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先行区建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情况信用评分制度,与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记录挂钩,并将信用评分结果应用于医疗机构评审、评优、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等工作。
市级 · 新规
《广州市数据条例》
《广州市数据条例》自2025年2月28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支持南沙依托全球数源中心开展数字经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建立以数据发布、数据控制、数据收益为主要内容的数据规则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推进在进出口商品监管、市场监管、信用体系等领域开展全球溯源辅助应用,推动各类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消费者参与共建全球数源中心。
第三十四条 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海关、税务、统计调查、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国家有关部门建立数据共享协调机制,促进公共数据共享共用。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
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港澳在商事登记、社会信用、社会保险、食品安全、医疗健康、商品溯源、跨境支付等营商环境和民生服务重点领域建立数据跨境共享互通互认机制,打造数据跨境应用场景。
《安阳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安阳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排污单位、运行维护单位、环境监测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记入相关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进行公开。
《常州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办法》
《常州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机动车停车人在停车设施经营管理和使用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依法认定为失信行为的,依照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采用电子计费管理模式,按照信息化管理要求,向市智慧停车信息平台实时准确上传泊位使用情况、收费管理等数据。
市智慧停车信息平台应当为信息接入的机动车停车场提供停车信息、交通状况信息、智能化停车引导等服务,建立停车信用评价体系,提供协助追收停车欠费服务。
《孝感市货运车辆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办法》
《孝感市货运车辆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住房和城市更新、城市管理执法、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将货运源头单位的超限装载、运输行为纳入安全监管和信用监管范围,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实行重点监管。
《南宁市公共法律服务办法》
《南宁市公共法律服务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提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市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基本信息及其执业、奖惩、业务范围、社会服务、信用等信息的查询服务。
《海口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海口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知识产权交易评估评价、质押融资风险补偿等机制,支持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发展,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支持科技型企业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科研信用等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服务,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和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
标准 · 新规
《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评价规范》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
标准号:DB42/T 2335—2024
标准名称: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评价规范
归口单位: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日期:2025年2月28日
说明:
本文件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评价的总体要求、指标体系、分类方法及结果应用。
本文件适用于对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评价。
《旅行社信用评价规范》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
标准号:DB43/T 3092—2024
标准名称:旅行社信用评价规范
归口单位:湖南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实施日期:2025年2月13日
说明:
本文件规定了旅行社信用评价的基本原则、评价内容和评价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经营状态显示为正常的旅行社。
《工程建设主体信用信息库数据互通规程》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
标准号:DB21/T 4089—2024
标准名称:工程建设主体信用信息库数据互通规程
归口单位: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实施日期:2025年2月7日
说明:
本规程适用于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建设、管理、归集、应用、主体信用信息库数据交互,多平台主体信息互通,行政监管、大数据分析、跨行业互通共享等相关系统对接时的数据交互。
本规程不仅适用于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数据交互,其他类主体信用信息库数据管理及应用亦可参照此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