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专家解读文章之一:信用修复规范化建设再上新台阶

添加者:会员部  发布时间:2025-06-30  浏览次数: 45

近期,国办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着眼于信用修复制度的有效实施,从十个方面对信用修复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这是在近期中办、国办发布《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对新时代背景下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行总体安排和部署的基础上,针对其中的信用修复制度所制定的专项工作方案。此前,相关部门已发布了大量的信用修复管理规定,如: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此外,《民营经济促进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重要立法,也对信用修复制度进行了相应的规则设计。这为《实施方案》的出台,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和法律基础。

笔者认为,本次《实施方案》以相关政策及立法为引领,突出问题导向,注重总结实践经验,推动信用修复规范化建设再上新台阶。《实施方案》有很多突出的亮点和特点,集中统一为统一、便利、协同这三个关键词。

第一个关键词是“统一”。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信用修复制度对于失信主体重塑信用,获得社会信任,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然而,信用修复“政出多门”的状况,直接影响了信用修复的效能。《实施方案》聚焦于“统一”这个关键词,在以下几个重点领域推进信用修复制度的统一实施。其一,公示平台统一。即由“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再次强化了“信用中国”网站作为信用信息公示“总窗口”的功能定位。对于行业主管部门而言,则按照统一标准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内的公共信用信息。其二,修复渠道统一。要求“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接受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等在内的信用修复申请,统一了信用修复渠道。其三,信息分类标准统一。即在将失信行为统一明确为轻微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三类行为的基础上,统一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间,从而明确信用修复的申请期间。如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一年,最长为三年;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三个月,最长为一年。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为三个月。其四,修复信息更新统一。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信用修复后,应当同步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供信用修复结果,“信用中国”网站同步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并将信用修复结果反馈申请人,同时实现信用评价结果同步更新。针对过去行业主管部门实施信用修复后,平台企业、征信企业等主体所掌握的信用信息并没有同步更新,导致信用修复结果未能实现统一的问题,《实施方案》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即:征信机构产品和服务涉及已修复不再公示的失信信息的,应当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

第二个关键词是“便利”。企业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等情况下,其经营活动将依法受到限制,因此,信用主体有进行信用修复的强烈意愿和需求。按照“善意文明”的法治理念,实现信用修复便利化,是满足信用主体信用修复诉求,推动企业尽快恢复正常信用状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按照信用修复便利化的要求,《实施方案》进一步优化了相关操作流程:其一,进一步简化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如:鼓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本部门信息系统直接获取证明文件,鼓励推广两书同达模式(即: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确保信用主体第一时间知晓信用修复有关政策。其二,压实信用修复办理责任。明确“信用中国”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共享信息、深度联通,高效完成信用修复工作。其三,办理期限方面的便利。《实施方案》明确信用修复的办理期限要求。“信用中国”网站一般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在规定期限内,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信用修复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最后,异议和申诉处理便利。针对信用主体对信息公示内容、公示期限、信用修复结果等方面的异议,要求建立相应的异议和申诉处理机制,异议和申诉处理结果要及时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从而更好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三个关键词是“协同”。当前,企业破产案件数量有所增加。2024年,全国法院受理破产案件首次突破3万件。在破产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可以通过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破产法律程序实现对破产企业的拯救,从而推动破产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更好维护债权人、职工、股东等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其中,信用修复已经成为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是否能够成功的关键环节。相比较个案情况下进行的信用修复,破产企业的信用修复涉及到债权人、金融机构、市场监管、税务部门、人民银行、司法机关等众多主体,情况较为复杂,信用修复难度较大。从过去的实践来看,浙江温州、衢州等地通过在征信数据库中以“大事记”或“信息主体声明”等方式加载破产重整情况说明,隔断原有失信记录,有效推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进程,取得了良好效果。《实施方案》在总结和借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要协同推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高效实施信用修复。《实施方案》明确: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企业持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暂时屏蔽失信信息、添加声明、更新评价结果等方式,积极帮助企业暂时恢复信用,暂时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推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顺利执行。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中的信用机制创新,有助于推动债权人、金融机构、相关部门、司法机关及其他主体的高效协同和社会共治,有利于消除因失信惩戒措施给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所造成的阻碍,推动相关程序顺利进行,帮助重整、和解后的企业正常开展经营、合理获得融资、公平参与竞争,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经济健康发展。

总体来看,《实施方案》以统一、便利、协同的理念为引领,推动信用修复规范化建设再上新台阶,这对于贯彻落实《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等重要政策和立法,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王  伟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室主任、教授)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