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7月的来临,
一大批新的政策法规也要开始实施啦!
国家、省、市的都有,
也有不少与信用密切相关,
都有哪些政策法规呢?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降低征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降低征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其中商业银行等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从现行15元降至9元,降幅达40%;个人信用报告查询费从2元降至1元,降幅50%。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纳税缴费信用的信息采集、评价指标、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应用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将全国统一征收、具备条件的社保费和非税收入事项纳入信用评价,进一步优化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完善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允许其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作出信用承诺等方式修复信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修订)》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矿业权人和从事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记入信用记录。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25)》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25)》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依法组织实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信用监管,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信用记录,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分6个章节共27条内容,包括总则、信用评价内容、信用评价规则、异议处理、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信用评价具体内容
1. 企业能力评价。内容包括检测机构资质能力、人员及报告数量。
2. 优良行为评价。内容包括科技创新及各类奖励和表彰,由检测机构如实限期申报。
3. 不良行为评价。内容包括违法违规及相关部门的处罚、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等,按照“谁查处、谁采集”原则,由属地监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负责填报。
4. 现场评价。主要由属地监管部门按9个专项资质对检测机构开展房建市政工程检测活动情况进行综合量化评分,制定现场检查表,统一检查方式。
(二)规范信用评价行为
1. 检测机构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由起评分50分、检测机构能力评价10分、优良行为评价10分、现场评价30分和不良行为评价扣分五部分组成。信用评价总分100分,不设负分,不良行为评价采用扣分制,直至总分扣完为止。
2. 属地监管部门对辖区内检测机构开展全覆盖检查,每年现场评价不少于1次。3. 检测机构跨注册地设立的检测场所现场评价,由其场所所在设区市的评价实施单位实施。
(三)信用评价结果应用鼓励国有投资
(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项目优先选用信用评价得分排名靠前的检测机构,对信用评价得分排名靠后的检测机构,列为差异化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检查比例和频次。
《江西省税费保障条例》
《江西省税费保障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健全纳税信用和实名办税制度,依法开展纳税人信息采集、信用评价和信用修复,推进纳税人信用动态监管,推动实现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息共享,按照规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并及时告知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信用评价结果联合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5修订)》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5修订)》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完善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根据信用评价情况依法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口岸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口岸经济发展促进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数字化发展、交通运输、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围绕口岸经济发展需求,加快发展基础数据资源的集中存储、共享、处理与交换等业务,利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集网上交易、支付、融资、物流和商务数据挖掘、价格指导、信用评估等综合服务于一体的公共服务平台。
《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农产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农业投入品使用技术等服务,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实行规范化管理,配备与鉴定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施设备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独立、公正、科学地开展鉴定活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名单,对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公示,并建立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信用管理机制,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公开信用评价结果。
《湖北省电梯安全条例》
《湖北省电梯安全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电梯生产、经营、维护保养等单位的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对有电梯安全违法行为的相关单位、电梯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并将相关内容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单位未依法履行义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约谈、通报等方式,要求其及时履行义务。
《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
《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单位、运行维护机构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排污单位的分类监管制度和运行维护机构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机制,实行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制度,规范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行为,引导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将实施自动监测数据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相关信息,依法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行为依法开展失信名单认定、列入、公开、推送等信用管理工作,强化对恶意欠薪违法行为的信用约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属于失信行为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决定;自决定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失信用人单位和失信人员信息共享至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并推送至同级或者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并按照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实施联合惩戒。
《江苏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
《江苏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按时提供制定和调整配气价格所需的投资、收入、成本等信息,并对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对故意瞒报、虚报信息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依规认定后纳入信用记录,并视情采取降低准许收益率等措施。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并获得不当收益的,在下一次价格校核时进行追溯。
《上海市既有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管理规定》
《上海市既有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管理规定》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信用管理) 市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构筑物拆除工程信用评价体系,对参建单位及人员在施工活动中的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蚌埠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蚌埠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参与招投标、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情况做好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征集以及评价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核查工作。引导建设单位、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状况纳入选聘条件。
第四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开展矛盾纠纷调解,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物业服务规范,配合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用档案。鼓励优质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市场资源整合等方式,向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方向发展。
《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2025修订)》
《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2025修订)》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乘客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无效证件乘车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按照乘客实际乘车站点补收票款,乘客无法证实起始站点的,可以按照线网最高票价补收票款;乘客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坐列车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加收线网最高票价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票款;乘客持伪造证件乘坐列车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可以加收线网最高票价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票款。
乘客有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和其他逃票行为三次以上的,逃票信息可以依法计入个人信用记录。
《随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
《随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人信用信息档案,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对物业服务人实施信用分类管理。
《衡水市生态环境保护若干规定》
《衡水市生态环境保护若干规定》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市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对重点排污单位、重点用车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等开展信用评价,并将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不得收取费用。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对重点排污单位、重点用车单位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采取相应的惩戒或者激励措施。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失信记分情况,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实施差异化监管,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
鼓励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业主单位登录信用记录系统,查询执业情况,选择合适的从业单位和个人。
《玉林市优化营商环境规定》
《玉林市优化营商环境规定》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金融和保险服务实体经济的激励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支持特色产业以及科技创新的金融信贷产品,加大对市场主体的信贷投放,推动金融产品供需对接、信用信息共享等工作。
依法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工作,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的覆盖面,为市场主体融资增信、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供支持。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为市场主体出口提供担保。
《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信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体系。
《岳阳市住宅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岳阳市住宅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为业主投票表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物业服务信用评价、物业服务监督管理等活动提供服务。鼓励物业服务人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提供物业服务。
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信用评价机制,并定期公示物业服务信用评价信息。物业服务信用评价信息作为物业服务招投标、物业服务收费调整、物业服务质量评价、物业服务人应急储备库纳入等方面的重要依据。物业服务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并与本规定同步实施。
《长治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长治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建立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作业人员的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及时公布评价结果。 《佛山市养老服务条例》 《佛山市养老服务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会同民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统一的养老服务行业信用评价体系,依法记录和归集养老服务组织设立终止、诚信记录、评估结果等社会信用信息,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向社会公开。 对诚实守信的养老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者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通过列入黑名单等方式实施协同监管或者联合惩戒。 《武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武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平台,实现与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网信、通信等部门,以及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者区行政审批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运营和交易信息、服务质量信息、乘客评价信息以及信用记录等。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安全生产信用评价 第1部分:通则》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 标准号:DB11/T 2401.1—2025 标准名称:安全生产信用评价 第1部分:通则 归口单位: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实施日期:2025年7月1日 说明: 本文件规定了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的总体原则、评价内容和方法、等级划分、价流程、报告撰写、评价信息来源及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矿山(含尾矿库)、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的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或机构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安全生产信用评价 第2部分:指标体系》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 标准号:DB11/T 2401.2—2025 标准名称:安全生产信用评价 第2部分:指标体系 归口单位: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实施日期:2025年7月1日 说明: 本文件规定了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指标的分类与权重和指标解释。 本文件适用于矿山(含尾矿库)、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的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或机构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可参照执行。 《电子商务平台信用风险评价指南》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 标准号:DB31/T 1546—2025 标准名称:电子商务平台信用风险评价指南 归口单位:上海市商务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实施日期:2025年7月1日 说明: 本文件给出了电子商务平台信用风险评价的评价原则、评价指标、取值规则、评分计算及评价等级等建议。 本文件适用于电子商务平台信用风险评价活动。
来源:源点苏研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