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长期战略探讨

添加者:会员部  发布时间:2025-07-29  浏览次数: 81

作者

林钧跃

主要研究方向为征信技术、企业信用管理方法、社会信用体系理论

摘要

过去20年,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进展,但仍面临一些主要矛盾:公共型体系和市场型体系推行进度的不均衡、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的不均衡、国内信用治理效能与国际信控作用发挥的结构性失衡、“条块”体系功能健全程度的不均衡。社会信用体系作为市场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其运行效果的实现遵循着特定的客观规律。基于发展规律视角,社会信用体系的功能实现,由物质文明向精神文明的范式转换是必然趋势。在《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的政策框架下,建议采取以下战略路径:一是着力解决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结构性矛盾,持续优化公共型体系的功能;二是适时重启市场型体系的工程建设和制度设计,力争在未来两个五年规划周期内,实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重心转向以诚信教育工程为支撑的精神文明建设。

关键词:社会信用体系;公共型体系;市场型体系;诚信教育工程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运行逾20年,已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效组成部分,在市场和社会治理上逐步发挥出“治本”作用,也显现出其对信用经济和数字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2025年3月21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四个坚持”原则,以及要实现的基本目标。显而易见,《意见》必定会成为国家“十五五”规划期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政策指引。尽管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在稳步推进,但仍有必要回归理论本源,从社会信用体系理论构建出发,进一步拓展研究视野,以更具前瞻性的战略眼光审视其整体架构、解决问题并补足短板。


国务院于2003年启动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建设初期,社会信用体系由公共型(政府型)社会信用体系(以下简称“公共型体系”)和市场型(通用型)社会信用体系(以下简称“市场型体系”)两部分组成,2011年10月,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件要求将公共型社会信用体系的覆盖范围扩大至四大领域,即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其中,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两大领域的体系建设极具中国特色,属于中国独创,相关建设工作现已取得重大进展。但是,受篇幅所限,本文仅对两型体系均覆盖的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部分展开比较分析。

一、社会信用体系的愿景和功能

(一)社会信用体系的愿景


愿景是指能够激发社会主体共同奋斗的理想图景,它既包含未来发展的战略目标和核心使命,也体现制度设计的根本价值取向。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历程的脉络看,自1999年初理论提出伊始,其欲在国内实现的愿景就呈现出了比较清晰的轮廓。

1.近期愿景

控制住源自国内外市场的信用风险,为政府提供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促进政府和市场治理能力升级换代;为企业信用制度、个人信用制度和政府守信制度建设提供技术和信用规则(含政策)支撑,推动信用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扩大内需市场。

2.远期愿景

通过制度内化和代际传承机制,使信用规则逐步成为社会成员的自发行为准则,从而实现从制度约束到文化自觉的范式转变;筑牢诚信社会道德基础,重塑诚信商业伦理规范,在国际经济信用治理层面构建系统性风险抵御机制;促进信任社会形成,优化社会资本积累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结构,推动经济社会公平、高效、可持续发展,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引导消费文化,形成更具伦理内涵的信用经济行为模式,最终实现社会价值与市场理性的有机统一。


(二)社会信用体系的功能


从理论建构的角度来看,社会信用体系的功能框架是为了实现其既定愿景而设计的一系列制度安排。随着《意见》的印发,理论界和信控服务业界呈现出较为乐观的认知倾向。部分观点认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已基本完成构建,后续工作的重点将转向体系功能的优化完善,以及对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局部调整或修正。

然而,这种认识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长期性和规律性认识不足。要科学判断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成效及其功能完善程度,不仅需要考察其是否满足当前阶段政府对市场治理和社会治理提出的具体要求,更应当立足于长远发展,始终铭记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愿景和战略目标。

回溯1999—2003年的理论探索阶段,在形成社会信用体系理论框架的过程中,其设计理念具有鲜明的愿景导向特征。那时的建设目标旨在通过“多快好省”的实施路径,有效克服我国在再工业化进程中发展市场经济所面临的“道德陷阱”。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社会信用体系政策定位是:“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基于上述政策指引,理论上,社会信用体系早期设计的基本功能框架由4项组成。

1.支持信用投放

虽然发挥信用风险控制作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工具性的第一特征,但是推动信用经济发展才是最终目的。信用投放的目标主要包括:大幅增加以信用卡和信贷为代表的金融信用工具投放以拉动市场内需;鼓励企业采用赊销形式的非金融信用投放;建立和遵循信用投放的公平正义原则。

2.企业信用制度建设

向广大企业大力推广信用风险控制管理方法,为企业建立信用制度提供技术和政策支持,控制源自国内外市场的各类信用风险(含部分国家风险和合规风险),提高各类金融和非金融企业的信用投放成功率,具体任务包括:为企业提供信控技术支撑和管理咨询服务(含导航服务),将我国企业的赊销回款天数(Days Sales Outstanding,DSO)平均值降至世界发达经济体的平均水平或以下;发展以征信和评级为代表的门类齐全的信用风险控制服务行业,并在征信技术和规模上实现对发达国家的弯道超车;在国内市场上重塑诚信商业伦理。

3.诚信教育

以诚信教育工程形式开展全民参与的诚信道德教育活动,以信用生理学理论为依据的、市场交易授信主体亲身体验式的新型诚信教育方法为主,以传统灌输式诚信道德宣传教育为辅,以诚信道德建设为切入点推动社会道德重建。

4.政府信用监管

改变政府的市场监管方式,变传统监管方式为数据驱动性质的信用监管方式,而且使其能朝着服务型和智能型方向不断升级换代。基于市场治理和社会治理工具的视角作分析,社会信用体系的功能框架可划分为明确的功能模块化结构。(1)按子系统划分。市场型体系适于市场主体及一般信用经济及信用风险控制活动,具备跨行业、跨领域、跨国界的普适性功能。公共型体系以支撑政府信用监管、行政执法和公共服务为核心,强化政策执行和行政管理的信用约束机制。(2)按条块划分。行业信用体系(含大领域信用体系)聚焦特定行业或专业领域的信用监管和信用规则落地实施。城市信用体系(含大区域、乡镇及园区信用体系)基于地理或行政单元,构建多层次、差异化的信用治理模式。(3)按施工时序划分。建议采用分阶段递进式建设策略,优先构建商务信用体系,随后拓展至社会诚信体系,最终升级为社会文明体系,形成由经济信用向综合文明逐步深化的演进路径。

由此可见,社会信用体系的愿景和功能框架均有学理依据与实践经验支撑。社会信用体系设计不仅植根于本土化的理论探索和试点经验,同时还吸纳了相关国际经验,其功能框架和设计要素均在动态演进的理论研究中进行过系统性的阐释。

二、社会信用体系完善程度与建设进度评估

对社会信用体系这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的建设进度、功能完善程度和运行状态,可依据愿景、运行效果和取自若干外国参照系的诚信商业伦理指标,为其设立工程项目验收标准,并在公共平台上予以公示。


(一)社会信用体系完善程度的评估指标


为系统性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国历届政府均将其纳入国家战略进行部署,分阶段出台指引性质的政策,并为其设置建设目标。自2012年起,政策明确要求将其功能覆盖政务、商务、社会及司法四大领域。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已实现市场与社会治理的全方位渗透,形成了一个由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现代化治理架构,其影响范围延伸至网络社会及“一带一路”合作区域。

在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实施周期内,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通过统筹协调机制,大幅提升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度和成效。但需要指出的是,既有建设成果主要体现为阶段性任务目的的达成,而社会信用体系作为持续性的超级社会系统工程,其运行具有长期性,但其长效运行机制尚未建立,部分子系统和功能模块仍处于待开发或待优化阶段,信用规则深入人心的量变到质变的转折点还未出现。

需要提及的是,近年来有不少参与地方信用立法的学者创造了“社会信用”概念,认为“社会信用是一国社会各种信用的总和,是社会主体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中为获取预期资本或支付能力的信用活动的总和,是一种基于信任而产生的依赖与被依赖关系,反映了诚实守信品行应得到推崇的一种社会状态”。在工程意义上,这个概念的内涵基本对应的是“商务信用体系+社会诚信体系”。因为这两个体系启动建设的时间差不多,并没有在建设工作中对它们加以区分,而且不少地方政府希望一部信用法律就能实现为政府信用监管、执法工作和公共管理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撑,使得分别对应信用和诚信的两类功能均体现在同期的地方信用法律中,于是有学者便创造性地使用“社会信用”一词解释。在科研方法论上,西方学界基于古希腊哲学的逻辑通常将事物无限细分。但是,国内学界则为适应政府职能或某种社情,往往将多个概念整合在一起,创造出一个新词汇用于整体性描述之。

如果从规划执行角度解析愿景,对社会信用体系进行评估,应区分建设部分和运行部分。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度或完善程度进行度量,可以设置如下验收指标:(1)规则类指标,主要包括支撑和约束公权力行使的公法、赋予授信人权利的私法、信用标准化,体现信用规则体系的完善程度。(2)基础设施类指标,具体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完善程度;信控服务业的门类齐全程度、行业规模和全球市场份额;数据源建设及数据采集归集的广度、深度和质量。(3)信用投放类指标,具体包括金融信用工具投放规模;企业赊销规模及DSO指标;各类“信用+”落地场景;信用工具投放的公平正义性;国家信用投放总额和国际信用影响的风险预测机制等。(4)信控机制指标,主要包括公共型体系的失信惩戒机制;市场型体系的市场联防机制等。(5)政府信用监管方式指标,涉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和诚信评价为基础工具的分级分类监管,包括市场信用监管和金融信用监管等相关情况。(6)信用科技创新类指标,包括金融信用科技和非金融信用科技、基于信用生理学的接触类信用科技、信控行业AI大模型建设及其渗透度等。(7)便民服务指标,具体包括支撑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的信控产品的导航咨询服务水平;在境外服务中资企业的信用管理和境外合规的信控服务水平;一站式信用修复平台服务等。(8)诚信文化建设指标,具体包括新型诚信教育工程建设,并将基于信用生理学的新型诚信教育方法与传统灌输式诚信教育方法相结合;信用知识体系的初步构建;在效果上获得可度量的公众信用意识提升和社会资本(含社会信任)形成。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度评估


通过上文罗列的验收指标,可以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度作出如下粗略的估计:(1)公共型体系的建设工作大约完成了60%~70%。目前,存在企业信用制度建设支撑、信用法治化、诚信教育工程、服务型便民化、功能跨境延伸、AI工具植入等短板,信用标准化和信用信息汇集共享工作也需要继续推进。(2)市场型体系的建设工作大约完成了25%。其中,市场联防机制原有的10余项功能有待重新评估,信控服务和信用管理咨询导航平台待建,信控服务业出海作业需要布局,并应对其顶层设计展开研究。(3)信控服务业的完整和成熟程度为50%左右。目前,在服务门类齐全程度、技术研发投入和试验、国内市场渗透度、对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的支撑作用、国际市场份额、行业垂直大模型建设等方面仍存在明显短板,将各分支整合成广义信控服务业问题有待商榷。(4)信用投放机制的建设工作大约完成了50%。信用投放的公平正义性政策设计和国家信用风险预测机制建设工作均未启动。(5)诚信教育工程设计和建设工作尚未启动,传统式诚信教育工作的普及度和深度不够。(6)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虽然两个公共征信系统的建设完成程度比较高,但用于支撑企业信用制度和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基础设施(含现有平台功能延伸)建设工作尚未启动,数据供应商(含通用大模型开发商)领域的整合度很低。

总之,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功能完善程度及运行效果进行评估,需要建立在系统、深入的调查研究基础之上,并依据翔实的调查数据进行科学分析和研判。然而,受限于研究条件,本文仅能对此问题作初步探讨。综合现有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基本结论:当前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距离运营成熟和功能完善尚有较大差距,未来仍需持续推进顶层设计和建设工作。因此,简单断言,社会信用体系已“基本建成”的观点缺乏充分依据,这种判断在一定程度上欠缺严谨性。

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工作推进不均衡问题,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包括四个方面。


(一)公共型体系和市场型体系推行进度不均衡


在本质上,公共型体系是一种政府主导的市场治理和社会治理工具,这一属性构成了其核心特征。公共型体系通过分级分类监管、信用承诺等机制,显著提升了政府治理效能,使政府各职能部门能够更精准地运用公权力实施监管,并对失信主体形成联合惩戒合力。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公共型体系发挥着改革先锋的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公共信用制度建设已取得显著成效,政府的行政管理功能得到了更充分的释放,成为政府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支撑。

值得注意的是,公共型体系通过信用风险控制功能,间接促进了信用经济和数字经济发展。当然,其作用范围严格限定在中国境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实施边界。基于其政府主导的特性,也可将其定义为“政府型体系”。另外,公共型体系的失信惩戒机制(原称“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是由法定公权力主体构建的,主要运用行政处罚手段对失信行为进行规制。这里的公权力主体涵盖三类组织,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依法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市场型体系是一种面向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信用风险管理工具,旨在防控国内外市场中的商业风险和金融信用风险,并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机制的形成。与政府主导的公共型体系和信用监管体系不同,市场型体系主要服务于市场主体间的信用交易,尽管其在客观上能助力政府的市场治理工作,但并不具备直接参与政府经济社会治理职能。

从历史经验和国际实践来看,市场型体系依托市场联防机制运作,为授信主体(如金融机构、商业合作伙伴及雇主)提供系统化的信用风险管控工具。其主要功能包括:提供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评估、反欺诈识别服务、商品防伪打假、国际市场拓展以及内部受贿舞弊等。通过整合多维度信用数据和技术手段,市场型体系能够有效提升企业对国内国际市场信用风险的识别和防控能力,进而完善其信用管理制度建设。

在制度设计层面,市场联防机制具备10余项专业化功能,其中基础性功能是为授信主体对失信对象实施信用交易限制权。该机制遵循私法自治原则,通过市场主体间的契约关系实现信用规则的自我执行,无需公权力直接介入。由于采用国际通行的信控范式,其运行规则与全球主要经济体具有高度兼容性。对于开展跨境经营的中资企业而言,熟练掌握该体系的操作逻辑,不仅有助于规避国际交易风险,还能为其海外人力资源管理提供应聘者信用评估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市场型体系通过“全民参与、场景化体验”的运行特征,以奖惩作用推动诚信文化的培育,不仅有利于以信用生理学为基础的新型诚信教育方法的落地实行,更能将促进全民诚信意识提升的精神文明建设落到实处。

公共型体系和市场型体系因其管理手段、方式的不同,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的基本作用也有所不同,如图1所示。然而,10多年来,对公共型体系和市场型体系建设工作的推进极不平衡,两种类型体系建设的推动进程和完成程度大致如图2所示。



尽管公共型体系与市场型体系在功能上具有互补性,但在政策实践层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未获得均衡型推动。如图2所示,2007年和2014年先后出现两次关键性政策调整,均显著加速了公共型体系的建设进程,却抑制了市场型体系建设工作的进展。这一非对称性政策取向的形成,应置于特定的历史和制度背景下予以解析。

从制度结构来看,过去10余年,政府主导的社会治理模式始终将政策焦点集中于国内经济社会秩序的管控,让公共型体系建设获得优先的政策和资源配置。这种路径依赖的形成,一方面源于政府行政力量在信用治理领域的力量过于强大;另一方面则与市场机制发育不足密切相关,具体表现为信控服务业弱小、民营经济主体在政策制定中的话语权相对较小。这种结构性失衡不仅制约了市场型体系的演进,也反映出我国信用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存在亟待解决的深层矛盾。

通过对两种类型体系作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存在着很多不均衡状况。例如,公共征信系统建设速度快,而民营征信机构发展速度慢;以公共征信系统为代表的公共型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速度快,而市场化信控服务业的信用信息源建设和全球通用型业务技术水平进步缓慢;个人征信业发展速度快,而企业征信业发展速度慢;大力为政府信用监管方式升级完善提供技术和标准化的支持,而对广大企业的内部信用制度建设提供的支持和创造的便利条件相对不足;过于关注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却忽视信用工具投放的公平正义性问题;体系功能聚焦在国内作用的发挥,却几乎没发挥对“出海”中资企业的保驾护航作用。

基于我国的现行制度,考虑在国际市场上作业的规范,单独建设市场型体系很有必要。理由如下:第一,在公共型体系运行环境下,仅靠提高其某些组成部分或要素的市场化水平无法替代市场型体系作用。因为,无论怎样改进,公共型体系作为国内的政府治理工具,仅适合中国的政治制度,而市场型体系更能融入现今的国际经济规则体系。当然,基于技术输出视角,市场型体系模式更有可能以国际工程形式向国外输出。第二,建设市场型体系不需要政府财政投入,也几乎不需要社会信用类法律支撑,需要的只是政府的引导和政策开放,或许需要公共征信系统的短期支持。第三,鉴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市场型体系的市场联防机制及其功能经重新审视和设计后,应该会大有作为。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当前社会信用体系的法治化进程呈现出显著的制度性分化特征。近年来,信用立法的核心任务高度集中于公共型体系的法律支撑。由于公共型体系由政府主导建设和运营,其信用规则的实施必然涉及公权力的行使,而现代法治原则要求,任何公权力运作必须严格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和授权明确性原则。相比之下,市场型体系基于私法自治原则构建,其信用规则通过市场主体间的契约关系自主形成,在规范运作框架下无需公权力的直接干预。这一制度分野在政策实践中得到进一步强化。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实施后,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建设被提升至新的战略高度。实证数据显示,后续相关立法工作中超过90%的条款均针对公共型体系展开。

值得注意的是,信用标准化建设呈现出与法治化工作不同的价值逻辑。作为技术性治理工具,信用标准化建设对公共型和市场型两类体系均具有同等重要的基础性支撑作用,因为信用标准化建设致力于提升公共型和市场型两类体系运行效率的技术理性。


(二)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不均衡


社会信用体系的战略定位和作用发挥不能仅停滞在物质文明建设层面。社会信用体系在运行了一个时期之后,通过制度载体的持续渗透,能基本实现信用伦理规范、商业道德准则及文明行为范式在意识形态层面的深度整合,达到量变到质变的临界点。因此,应适时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点转移,跃迁到以精神文明建设为核心的新阶段,并以诚信教育工程形式提供支持。在传统意义上,“我国当前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虽然借鉴了域外的有益经验,但本质上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制度创新,是向中国‘德法并治’优秀传统的回归”。也就是说,让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用监管和失信惩罚措施等物质文明建设工作逐渐退居次席,让一系列信用规则被大众接受和形成价值认同(特别是能被Z世代及后续人群接受),并使诚信社会道德、诚信商业伦理和文明行为举止的精神文明形态得以社会化内化,让大众的诚信意识和守信行为举止呈现出“习惯成自然”的状态。

在理论上,精神文明则是改造主观世界的精神成果,包括文化、思想道德等方面,包含文化教育、思想道德及制度规范等维度。经由诚信教育工程洗礼的精神文明,可以“将精神文明的要求落实到每个人的思想意识和行为举止之中”。从社会建构理论分析,价值观念体系属于社会意识改造工程的核心成果范畴,其构成维度涵盖文化传承体系、伦理规范系统及制度约束框架等要素。所以,开展新型诚信教育工程设计相关研究有着紧迫性,顶层设计也应增加精神文明建设的“权重”。

自2003年起的22年间,特别是自2007年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以物质文明建设为核心展开的,相关建设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在此期间,由部际联席会议领导体系建设,其牵头部门先后有国务院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然而,一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转为以精神文明建设为核心的阶段,根据中国政府体制的党政分工特点,领导机制或应随之变化。因为诚信教育工程应由中共中央宣传部(成员单位)、中央网信办(成员单位)、中央文明办和共青团中央等部门牵头实施,出台由社会信用体系支撑的精神文明建设的纲领性指导文件,营造适配的政策环境,让价值观和文化观引导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推进方向。

在工程技术上,我们可以为诚信教育工程设置很多子项目,如诚信文化解码工程、诚信道德代际传承对话机制、沉浸式诚信教育生态圈、诚信行为养成规训机制等。其要实现的目标包括传播诚信文化、宣贯信用规则、体验市场联防的作用、营造社会信任关系、树立诚信榜样、重塑诚信商业伦理等;终极目标是,将符合诚信文明价值观的具体要求,有效转化为个体意识结构中的价值坐标和行为准则。

在社会信用体系提供的技术和数据支撑下,诚信教育工程要构建诚信行为增强现实系统(Integrity Behavioral Augmented Reality System,IBARS),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的物质文明成果转化为可供体验、可交互、可累积的代际记忆资产,对抽象文明规范转化为具象的增强现实给出指引,并通过人脑神经奖励机制形成诚信行为自觉,实现诚信文明基因的数字化传承和生理性的内化。这完全符合信用生理学原理。

在这个阶段,社会信用体系不仅是治理工具,更是一种新型社会契约的实践,体现了秩序建构与道德规训的辩证统一。它以制度化的信用评价重构权力与权利的互动逻辑,将传统儒家诚信伦理与现代治理技术结合,形成技术治理时代的意识形态装置。通过道德量化,既能强化集体主义规约力,又能折射出个体自由与公共理性的张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哲学在数字时代的具象化表达。


(三)国内信用治理效能与国际信控作用发挥的结构性失衡


社会信用体系的功能实现不应受限于政府的国内行政框架。如果仅将体系功能定位于国内公共管理工具范畴,是对社会信用体系这一资源的浪费。新时期,缺乏国际视野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不仅会削弱体系对跨国经营中资企业的信用风险管控的支持效能,也会让中国错失将体系作为创新型制度文明载体的国际传播机遇,不利于中国制度性的信用文化的海外输出。

在国际经贸和投资风险加剧的背景下,我国海外利益保障体系存在制度供给和信控技术支持缺口,用于保护中资企业海外经济利益的工具缺位。市场型体系的信控功能或是承担此项任务的最佳选择。市场型体系可以通过构建符合国际规范的企业信用风险控制和合规机制,在海外发挥作用,此乃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功能延伸到国际市场的核心价值所在。

此外,市场型体系作为一种高效的市场和社会治理的范式创新,对工业化进程中的新兴经济体具有显著的制度示范效应。因此,将体系模式化,以工程形式推向海外,对许多国家或地区,尤其是对那些还处于工业化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都具有借鉴意义。

一个大国和一个文明的崛起,需要拥有具有吸引力和辐射力的文明观作为基础,还应具有一套适配的先进制度作为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就具备这种特征,它有条件成为我国先进的制度性文化输出的“先锋”。也就是说,新型中华文明形态的国际传播,需以具备普适性的制度体系作为依托。社会信用体系这种治理工具兼具技术可行性和文化适配性,是最有条件成为我国制度性文化范式向国际输出的战略载体之一。

回溯社会信用体系22年的发展历程,其未在顶层设计中“预留”使体系功能延伸到海外的“接口”,导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存在国内治理效能与国际信控作用之间的结构性失衡。出现这种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因公共型体系与市场型体系的协同发展不足所致,反映出在相关理论建设和制度创新能力方面存在系统性短板。

《意见》的第二十三条对社会信用体系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依规推进信用信息数据跨境流通,有序开展跨境信用合作,推动信用评价、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跨境互认。支持国内信用服务机构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金砖国家开展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信用服务合作。加强国际征信交流,积极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征信机构。推动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国际化发展。”这是首次在中央文件中明确提出涉及社会信用体系功能外延海外的政策指引,期望该项政策要求能够实施到位,并逐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出国作业的局面形成。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体系功能延伸至国际市场,以工程模式向外国输出,并非只有市场型体系能够做到,只是市场型体系更易被各国或地区接受,更能以强大的信用治理功能直接与国际征信业巨头为诸多发展中国家建设的征信系统竞争。因此,如果有任何国家需要拷贝或借鉴,公共型体系同样能形成工程模块输出海外。


(四)条块体系的功能健全程度不均衡


通过梳理中国经济信息社历年组织的城市信用体系优秀案例评选结果,可以发现,南北方城市的信用体系建设呈现出显著的地域性分化特征。从各地的信用体系运行效果和信用治理效能视角观察,南北方城市在制度执行能力和服务理念创新层面存在梯度差距。特别是在政府服务创新实践领域,北方仅有少数城市的信用体系运行实现了水平较高的精准施策与柔性管理的有机统一,而南方城市群则展现出系统性提升信用治理能力方面的优势。也就是说,比较全国的城市信用体系运行水平,南北方城市在水平高低的比例上差距较大。虽然南北方区域间在信用信息平台硬件设施建设上基本处于同一水平(包括信用监管的平台化和智能化),但在治理精细化程度、制度柔性、服务型体系转型、信用+创新等软性指标维度上,南方城市高于北方城市的现状是显而易见的。另外,2017—2023年,从部际联席会议设立的130个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的经验总结看,山东、浙江和江苏等热点区域对周围地区设立信用体系示范区的带动作用比较显著,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信用示范区热点群。

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由于各行业的政府主管部门对行业信用体系和信用监管系统建设的重视程度、数据整合难易程度和技术水平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即在设计、建设、运行和完善程度上有着梯度性差距。例如,金融监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起步早,完善程度高,在信用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制度建设、执行力度、技术水平等方面成效显著。有些行业或领域的行业信用体系功能建设有待完善,运行水平有待提高。当然,还有不少行业的信用体系设计、建设和运行仍处于初级探索阶段,需要资源倾斜和技术支持。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从技术实现维度解析,文中提及的城市信用体系和行业信用体系并不完全对应城市和行业,其强调的是两种技术方法,代表着两类差异化的系统架构模型。也就是说,城市、大区域、园区和乡镇的信用体系建设,应采用建设城市信用体系的技术方法。行业和大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则应采用行业信用体系的技术方法,因为这种技术方法具有在行业垂直领域建模的技术特征。

四、社会信用体系功能的阶段性发挥和建设工作的转折点

为攀登从物质文明建设到精神文明建设的多个台阶,需要循序渐进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一)社会信用体系功能的阶段性发挥


比较英国、法国、美国、日本和新加坡跨越工业化“道德陷阱”和社会道德重建的经历,参照我国建设和运行社会信用体系的历程,我们可以推论出社会道德重建和商业伦理重塑是具有规律性的。要实现愿景设立的任务目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须取得若干个阶段性的成果,长期循序渐进地持续推进,大致情况如图3所示。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转折点


通过观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进度,参照国外社会道德重建和文明举止习俗化过程显示的规律,可得出社会信用体系的运行规律和建设任务重点转移的节点,如表1所示。表1所列的建设任务目标和实施效果仅是对原始的社会信用体系理论的一种阐释,以及为其愿景作出的极简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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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

基于社会治理视角,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运行的意义体现在经济、社会、政治、法治、文化等多个层面。因此,社会信用体系是“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项伟大社会工程,是党和国家一项非常重要的顶层设计。就社会信用建设的基本逻辑而言,就是要通过信用建设来增进社会信任,提高社会理性,转变政府职能,推动社会共治,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作为一种高效的经济社会治理工具,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具有多层次的阶段性目标,其终极价值在于重构诚信商业伦理和诚信社会道德规范,从而提升中华文明的现代化水平。然而,社会信用体系的运行效果受到多重因素的制约,包括制度环境、文化传统和政府体制等。基于此,未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着力于三个关键维度:(1)价值维度——坚守制度设计初心,与既定愿景保持高度一致;(2)发展维度——立足长远规划,强化使命驱动;(3)全球化维度——融入国际治理体系,践行全人类共同价值准则。

基于发展规律视角,社会信用体系的功能实现具有其内在逻辑性,由物质文明向精神文明的范式转换是发展的必然趋势。要实现制度设计的远景目标,需要跨越代际的持续努力,要求我们必须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长期运行机制。为避免发展路径偏差,形成社会共识,亟须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运行规律的学术研究和实践探索。

在《意见》的政策框架下,建议采取以下战略路径:一是着力解决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结构性矛盾,持续优化公共型体系的功能;二是适时重启市场型体系工程和制度设计,力争在未来两个五年规划周期内实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核心的关键转型,最终将工作重心转向以诚信教育工程为支撑的精神文明建设。

作为具有数千年文明积淀的大国,中国既具备独特的文明立场,也拥有维护文明发展的制度工具。在全球化背景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突破国界局限,充分释放其国际治理的潜能。当前,中国在全球经济体系中的地位以及中资企业的海外拓展,都要求我国应将社会信用体系置于国际治理的宏观视野中进行完善。

综上所述,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设定应当遵循客观规律,既要基于历史经验实现渐进式创新,又要在政策指导下推进阶段性突破,更需要在顶层制度设计中系统体现其战略价值和发展路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任重道远。







来源:《征信》2025年0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