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上半年,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稳步向纵深推进,法治化、场景化、便民化特征愈发鲜明。从国家层面的顶层制度完善,到各行业、各地方的落地实践,信用建设持续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 重点领域信用监管不断细化升级,守信激励惠民便企场景持续扩容,失信惩戒精准度进一步提升,信用修复机制更加健全,为经济平稳运行、营商环境优化筑牢了坚实的信用支撑。 小编对2026年1月至6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的重要事件进行梳理,一起回顾↓ 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加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促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依法诚信执业,提高税法遵从度。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提出,税务机关建立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与纳税服务、税收风险管理联动机制,根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状况,实施分类服务和监管。 1月8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发布《关于大力推进刷脸支付、一码支付、移动支付、信用支付等便捷支付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计划用三年左右时间,在全国定点医疗机构全面构建覆盖门急诊和住院的便捷医保支付体系,“信用支付”作为重点方向被纳入国家级医保改革部署。 1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6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包含个人和企业事项13项。其中,与“信用”相关“一件事”事项是由商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的“家政信用信息查询”,具体事项包括:家政服务人员信用信息核验、职业技能等级信息查询、家政服务企业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信息查询、企业营业执照信息核验、家政服务人员信用信息查询、家政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查询。 1月12日,商务部发布2026年第5号公告,公布了《展览企业信用评价规范》、《展览会项目信用评价规范》等11项内、外贸行业标准,且均于7月1日起实施。《展览企业信用评价规范》、《展览会项目信用评价规范》两项标准分别确立了展览企业信用评价、展览会项目信用评价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评价指标体系和取值规则、评价结果形成规则、报告撰写和评价的组织实施的要求。 1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新版《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与2021年版本(海关总署令第251号)相比,新版《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优化企业信用等级分类,二是实施更灵活的差别化企业信用管理措施,三是建立失信信息修复机制,四是完善失信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标准,五是优化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认证程序,六是回应实践需求,进一步完善信用管理制度。 1月28日,《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应用指南》国家标准正式发布,《指南》于2026年5月1日起实施。标准确立了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应用的基本原则、信息及应用分类和应用类型,提出了公共信用信息的使用方式和应用说明。 1月29日,浙江省信用中心、浙江大学经济学院、钱塘征信有限公司联合发布《个人信用经济发展报告》。作为聚焦“个人信用经济”的首份行业专项报告,描绘了个人信用经济这一新兴经济形态,指出在数据要素价值加速释放的背景下,我国个人信用行业正迎来历史性发展机遇。《报告》为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用产业的创新与融合发展,提出了新的理论体系和实践构想。 当前,国内个人信用服务产业年营收已超100亿元,参考美国个人信用服务市场及韩国Mydata服务模式等国际实践,《报告》预测在“十五五”期间,我国个人信用服务市场或可直接产生的年营收达800-1,000亿元。 2月27日,《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信用信息数据规范》国家标准正式发布,标准于2026年6月1日起实施。标准确立了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中使用信用信息数据的基本原则,规定了信息分类与内容、数据类型、数据要求以及信息管理的内容,描述了验证方法。 3月4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国粮执法规〔2022〕7号)同时废止。《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粮食企业信用监管体系,为规范粮食企业经营行为、强化粮食安全监管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 3月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强代表国务院,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会议指出:实施好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下更大力气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加大信贷、信保支持,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 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3月12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共分为18篇,内容覆盖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其中多次提及信用建设,从信用经济、信用服务、信用监管到诚信文化,作出全面安排。 3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召开2026年征信工作会议。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要求,总结2025年征信工作,分析当前形势,研究部署2026年重点任务。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4月1日施行。《办法》明确,失信信息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一般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为3年。达到最短公示期限、纠正失信行为后,信用主体可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修复的统一入口为“信用中国”网站,实行全程线上免费办理,“一网通办”,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帮助企业高效便捷重塑信用。“信用中国”网站一般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明确构建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推动两类评价融合,完善相关机制,强化落实与法治保障,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为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形成了《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6年4月17日至5月17日。《办法》共5章32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评价及应用等活动作出了系统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数据显示,2026年第一季度中国企业信用指数为162.05,其中,3月中国企业信用指数为162.26,保持稳中向好态势。 4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召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暨工作部署会,会议强调,要以更加务实的作风,更有力度的举措,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加快信用立法进程,推动建设高水平信用经济,提升公共信用评价水平,完善守信激励机制,深化信用信息共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再上新台阶。 5月,厦门市发布《海峡两岸信用术语对照》标准。这是大陆首个信用领域的两岸术语对照标准。《海峡两岸信用术语对照》共涉及133个术语,包括通用术语、信用管理术语、征信术语、信用评级术语、信用报告术语、授信基础术语、信用担保术语、信用保险术语、保理术语、金融租赁术语等。 5月15日,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市场环境,推动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交通运输部发布《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综合信用评价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5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管理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管理办法》共二十四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严格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条件。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票据、支付、人民币流通、征信等领域中机构及个人发生法律法规中明令禁止、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且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其中,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实际控制人操纵支付机构挪用、占用、借用备付金,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将被列入名单。二是规范对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对于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机构或个人可以采取纳入重点管理对象、提高执法检查频次,向有关部门共享相关信息、公示名单信息,作为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重要考量因素等管理措施。三是鼓励严重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进行信用修复。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管理期满后移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12个月后,失信主体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判决中规定的义务、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外溢性得到有效防控、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申请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5月20日,2026年中国网络文明大会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分论坛在广西南宁举行,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正式发布《中国网络诚信发展报告(2026)》。《报告》分为正文和附录两大部分,正文部分包括政策理论、主体实践、重点专题、发展建议共4大篇章。附录部分包括2025年中国网络诚信十件大事、2025年网络诚信建设工作案例。 5月22日,国家统计局发布通知,就《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是为了衔接2025年以来国家出台的《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新政策要求,同时解决原2022版办法实施中存在的送达时限不明确、公示流程待优化等实际问题,也与2024年新修改的《统计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5月28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旅行社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黑龙江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12个省(区、市)为全国旅行社信用评价试点地区,试点工作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开展。 6月5日,“信用数智创新发展”总观摩会在北京召开,北京、上海、江苏、湖南、广东等5个省份和滨海新区、苏州、杭州、宁波、厦门、开封、南阳、广州、深圳、兰州、石河子等11个城市围绕公共信用数据开发利用、“信用+”应用场景、“信用+AI大模型”进行了现场展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李春临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 6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规范》。《规范》建立集贸市场诚信计量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基础管理、器具管理、行为规范、纠纷处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经营异常和严重违法失信处置等6个一级指标、15个二级指标。 6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2026年二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有关负责人详细介绍了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此次修订被视为完善信用监管、净化市场环境的重要制度升级。总局新闻发言人王秋苹指出:本次失信名单办法修订,是完善信用监管、净化市场环境、护航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升级,重点从4个维度,补短板、强弱项、立新规。第一,优化监管机制。第二,严惩虚假公示。第三,紧盯民生安全。第四,护航公平竞争。 6月23日,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工作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报告显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效。报告指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统一信用监管标准尺度;推动制修订招标投标法、价格法、产品质量法、社会信用建设法等。 6月30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主办的2026年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以 “全面推进信用应用树立电力诚信风尚”为主题,立足 “十五五” 规划开局起步关键节点,系统总结近年来电力行业信用建设阶段性成效,集中发布行业年度信用电力指数监测情况、《中国电力信用体系建设指南及案例》,启动第七届(2026年)“信用电力”知识竞赛活动,并对下一阶段电力行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重点任务作出全面部署。 来源:国信高端智库






2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获总局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规范(试行)》,以"信用分级、精准监管、守信激励、失信严管"为核心逻辑,打破传统监管模式,推动检验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受国务院委托,3月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查《关于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报告》提及信用相关内容:出台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规范信贷市场经营行为,降低融资中间费用;规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和覆盖面。

3月17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联合发布《关于健全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的实施意见》,明确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对“十五五”期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进行系统部署。《实施意见》提出,到2030年,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相适应的行业信用体系更加健全,信用在加强安全监管、维护市场公平、规范服务行为、优化消费环境等方面广泛应用,支撑交通运输治理效能显著提升。
会议要求,2026年,征信工作要准确把握“十五五”时期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抓好发展和安全、一体强化创新和监管,以质量提升为核心推动征信行业向新向优。做强做优基础征信,着力完善规则规制、严格接入管理、深化数据治理,建设安全高效、服务一流的公共征信系统。培育壮大征信市场,统筹加强征信产品多元供给、征信机构动态管理、信用评级公信力建设,以高水平治理保障征信业行稳致远。积极践行征信为民,巩固拓展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成效,精准开展场景化征信宣传,加快建设数智化征信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的征信获得感和满意度。持之以恒全面从严治党,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常态化长效化加强作风建设,打造高素质专业化征信干部队伍,为征信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4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6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6年版)》(发改财金〔2026〕447号),部署相关实施工作。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2025年版相关目录和清单同步废止。《目录》共纳入13类公共信用信息,包括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职称和职业信息等。除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共管理机构不得将目录以外的信息纳入信用记录。《清单》所列失信惩戒措施共三类14项,由公共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实施,旨在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进一步明确了失信惩戒的边界,以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数据显示,一季度中国企业信用指数趋势有三个特点:一是全国企业信用水平高位波动。二是区域企业信用水平保持平稳。三是行业企业信用水平稳中有进。

国家能源局印发的《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旨在夯实能源行业信用制度基础,规范有序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理机制。《办法》立足建立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披露、评价应用、信用修复、异议处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全链条制度规范,与失信行为分类、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监管应用措施、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保障等实现有效衔接。








